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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鉴定、销毁制度
所属栏目:本馆制度来源:发布时间:2014/12/22 9:19:11阅读:955
 

一、城建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城市规划管理局分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以及城建档案馆、总工程师室、规划管理科、市政建设科、园林环卫科、城建设计院、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测绘处、市政工程总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技术负责人组成。

二、具体鉴定工作由城建档案馆主持,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各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对沿未划定保管期限的案卷确定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整理、编号、列出销毁目录。

三、鉴定小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列出销毁目录,未经鉴定小组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任何档案。

四、经鉴定确定销毁档案的城建档案必须造具销毁清册一式二份,一份报市规划城建局,一份自存。

五、销毁档案时,应注意保密,由本馆和鉴定小组指定两人,共可监销。销毁后由两名以上监销人员在销毁目录上鉴定。销毁清册必须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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